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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

2016-03-11 11:17: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29
内容提要:徐风来是某市合伙经营客运车队的负责人,也是合伙企业出资人之一,因扩大车队规模的需要,2006年1月,徐风来向周寒冬借款70万元作为购车款,并且向周寒冬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之后还款。出具借条时还有其他几名合伙人在场。但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徐风来却没有依约按时还款。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寒冬将徐风来及各合伙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徐风来和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欠款

【案例】

    徐风来是某市合伙经营客运车队的负责人,也是合伙企业出资人之一,因扩大车队规模的需要,2006年1月,徐风来向周寒冬借款70万元作为购车款,并且向周寒冬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之后还款。出具借条时还有其他几名合伙人在场。但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徐风来却没有依约按时还款。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寒冬将徐风来及各合伙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徐风来和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欠款。

【争鸣】

    ■原告周寒冬提出,徐风来于2006年1月向自己借款70万元,并约定于半年之后归还。徐风来借款是用来购车,以扩大车队规模,属于为了合伙事务而借款,同时徐风来向自己出具借条时,其他合伙人都在场,对借款一事并没有表示异议,因此该债务应当由徐风来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被告徐风来提出,自己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为了合伙事务而向徐风来借款70万元用于买车,.因此该债务应当属于合伙债务,而不是其个人债务,因此应当由自己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其他合伙人提出,徐风来向周寒冬借款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所借款项并未在合伙企业入账,因此该债务应当由徐风来自行向周寒冬偿还,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的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徐风来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合伙债务,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才能找到最终的解决途径。
    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事务经营过程中,即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因借款、购销等事务时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有如下几个特点:(l)就债务产生的原因来说,债务是合伙组织以其组织名义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对外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2)就时间来说,债务必须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3)就承担主体来说,所有合伙人都应当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无限责任是指各个合伙人应该以其各自的所有财产来对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
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所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就其债权对任何一个合伙人提起偿还的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应该偿还全部债务。根据上述特点不难看出,徐风来向周寒冬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合伙债务。
    在解决了债务性质为合伙债务的前提下,债务应当有谁来偿还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本案中,徐风来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次,《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案中,徐风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向周寒冬借款70万元购车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合伙企业,而因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
    再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o."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偿还周寒冬70万元欠款的责任承担上,首先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如果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当对周寒冬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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