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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性与宋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06-12 13:29:1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8723次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王均性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均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献知、邢文宏,被上诉人宋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四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和原告次子王胜亮经媒人李守现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而离婚。原告方出庭证人李守现证明婚前给过被告彩礼和房屋差价补助共20000元钱,但该20000元是用红布包裹着,证人李守现没有亲自数,也没有打开包裹看,只是听原告说是共20000元,有10000元是彩礼,另10000元是房屋差价补助,证人把包着钱的红布包给了被告母亲,被告母亲也没有当着证人李守现的面打开包数钱的数目。被告承认给过10000元的彩礼,至于10000元的房屋差价补助,被告不认可。原告方的证人李守现既是被告和原告次子的媒人。 原审认为:原告王均性诉被告宋艳丽返还10000元的房屋差价补助,但因为原告出庭证人李守现只是听原告说送给被告方20000元,包括10000元彩礼和10000元房屋差价补助,该20000元是用红布包裹,证人并没有打开包裹亲自查看和点数,且被告只承认收到10000元的彩礼,所以证人不能确凿无疑的证明该红布包包的就是2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房屋差价补助,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本院无法支持;被告方证人马凤彩,是被告的母亲,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于马凤彩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均性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均性承担。 宣判后,王均性不服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宋艳丽提出的不给10000元房屋差价补助就不结婚的要求,上诉人通过媒人李守现给付被上诉人宋艳丽10000元房屋差价补助是事实,并有媒人李守现出庭作证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宋艳丽返还10000元的房屋差价补助,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明察,依法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房屋差价补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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