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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协议》

2015-06-09 13:58:5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4416
    《债权人协议》和债委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严格来说,签订《债权人协议》和成立债委会是同时进行的,二者都是整个债务重组运行期间的重要基础。
    一、《债权人协议》是债务重组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债权人协议》是为保护和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有效构筑风险防火墙,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及指导下,依照统一维权、公平、公开、公正对待所有债权人的原则,有关债权人在统一行动、联合维权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就企业债务重组的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后,为保证企业债务重组顺利进行而达成的协议。
    《债权人协议》是整个债务重组中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诉讼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针对的规管对象均为已提出破产申请(可能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企业,并在第三方即法院的领导下进行的活动。在这种“庭内重组”中,债务人最终有可能被清算破产,也有可能通过重整运作走出困境。
     本书研讨的债务莺组则为法庭外重组,是协商性的非法律活动,不同于破产保护后的“重整”o即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发选择的、不经过第三者的债务重组。因此,《债权人协议》就成为重组过程中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参与重组的各个债权人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协议或决议方式决定债委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与重组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债权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国内第一份真正意义的《债权人协议》出自德隆债权人委员会,该协议签订于2004年7月13日。在随后进行的若干次大大小小的重组中,大多借鉴了这个版本的协议内容和条款。笔者综合了若干企业的协议文本,将历次《债权人协议》的基本条款归纳如下:
    1.明确债委会的组织机构
    《债权人协议》明确了债委会、工作小组、监管工作组等债委会内常设机构的构成、地位、作用、人员设置等。
    首先,协议将债委会定义为签署该协议的债权人对三九集团债务重组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有关债务重组相关事宜作出最终决定。协议还约定了债委会的组成——即债委会由签署该协议的债权人组成,由债权人各自委派授权代表参与债委会债务重组事宜的处理。协议还议定了债委会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并明确主席、副主席由债权人共同推举遴选的债权人单位的授权代表担任。最重要的足,协议明确规定:债委会的运作依据即为作为协议附件的议事规则。
    其次,协议还规定了债委会内部的机构设置(债委会下设的机构在历次重组中具体名称可能略有不同)o
    债委会下设工作组,主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并将债委会的各项指令传达给各监管工作组,监督有关决议的执行,按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均由债委会指定。
    债委会下设监管组,主要负责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和账目进行清理核查,对债务人现金收支账户进行监管等。按照实际情况,可按地区设置监管组。
    2.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委会成员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根据本协议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提出明确议案并向主席单位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要求工作组查阅债务人财务报表及有关财产性文件;提出修改或重新制订债务重组方案的意见;监督工作组和协调小组的工作等。
    债委会成员债权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按时申报债权;服从并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对涉及重组企业及委员会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等。
    3.债权人之间的约定
    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是债权人协议的重要部分。这部分条款规定了包括货币质押融资、合法权益质押融资、抵押融资、关联企业保证融资、非关联企业保证融资、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融资等各类融资到期时的处理方式方法;明确了融资利息、融资担保审核、新增融资债权、账户监管、协同行动、信息共享、非银行债权人债权的处理方式和方法等问题。
    债权人之间最基本的约定是“各债权人联合维权、统一行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债权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扩大各债权人现有债权的风险,公开、公正、公平等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在《债权人协议》签署生效之后至重组方案生效之前,原债权余额、融资及担保条件等不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债务重组的最根本前提。
   (1)货币质押融资。债务人向各债权人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质押的融资到期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将质押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归还融资本息,以减少债务人的利息支出。对于质押物清偿对应的融资后的剩余部分,如出质人为债务人系内企业,则该剩余部分应纳入监管账户管理。
   (2)信用、合法权益质押融资、抵押融资、关联企业保证融资。债务人的融资到期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的相关意见办理展期(依法不能展期的除外)或借新还旧,其金额及融资条件不变(但可增加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o
   (3)非关联企业保证融资。债务人向债权人以非关联企业保证方式而获得的融资,到期时可向保证人追索,或办理展期(依法不能展期的除外)或借新还旧,其金额及融资条件不变(若因追索保证人责任或增加其他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而使融资金额下降或融资条件改变的除外)o
   (4)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到期后,债务人如能履约,债权人可以按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的相关意见保留原相应融资额度,其金额及融资条件不变(但可增加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o如债务人不能履约,则可将相关票据纳入债务重组范围。
   (5)融资利息。债务重组可能牵涉的融资利息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截至债务重组首次债权统计日之前的应付未付利息(欠息);二是自首次债权统计日至债务债权核实日(即自重组开始到达成重组协议之间)的正常利息;三是因欠息导致的罚息。
    对于上述三部分融资利息,《债权人协议》约定分别对待。例如,在债务重组方案生效之前,债权人可按时收取足额正常利息(第二部分利息);债权人同意暂缓但保留收取与债权余额相关的罚息的权利,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只收正常贷款利息,暂缓收取罚息,暂缓收取罚息的期限视实际情况而定,等等。
    (6)融资担保审核。在协议有效期内,债务人向各债权人变更、新设立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保证,均需经债委会批准、认可。若由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只需向债委会备案。
    (7)新增融资。在协议有效期内,经有关监管部门(视实际情况不同可能包括银监会、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及债委会同意后,债务人才可以增加新的融资,有关融资条款必须得到债委会的批准。
    (8)账户监管。由债委会下设的监管组按照作为《债权人协议》附件的《账户监管办法》对债务人账户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9)协同行动。协议生效后,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或联合其他方与债务人就其债权达成除《债权人协议》允许以外的任何协议,不得在协议生效后单独或联合其他方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或提出诉讼等。
    (lO)信息共享。债权人共享涉及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但对上述资料和信息必须保密。
    4.重组费用
  指为实施重组方案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和债委会履行职责产生的全部费用。依国际惯例,重组费用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5.违约——强调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债权人不履行协议,违约单独回收债权款项或采取保全行动,应在委员会指定的日期予以纠正。否则,违约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要求其解除已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或向委员会支付等额违约金(专项弥补委员会为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或在融资本金归还计划中推迟违约债权银行等额融资本金的偿还时间。
    6.协议期限
    一般而言,《债权人协议》的有效期均自有关各方签署之日起,至重组完成时止。但债委会有权根据债务重组的工作进度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a
    7.债委会议事规则
    这是债权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委会日常决策即按照该议事规则的条款运作。由于议事规则规定相当详细,一般都以《债权人协议》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议事规则规定,债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必须有持有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余额的一定比例(如2/3)的债权人参加方为有效。
    对召开债委会会议的规定:一般界定为持有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余额一定比例(如20%)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委会会议口
    议事规则规定,对《债权人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应由持有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余额的全体债委会债权人通过方为有效。
    对下列事项的决定,应由持有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余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对《债权人协议》确定的重组期限的延期或提前终止;
    (2)《债权人协议》签署后,原任何一份融资协议项下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的条款的修改、变更;
    (3)《债权人协议》签署后,各债权人变更或新设立债务人的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4)通过债务人归还融资本金计划,确定各债权人的比例受偿;
    (5)针对债务人在有关担保协议或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通过债务重组方案或决定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7)决定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其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采取的行动或对策;
    (8)决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除上述事项外,其余一切有关债务重组的事项均应由持有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余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8.债务人账户监管办法
    《账户监管办法》也作为《债权人协议》的附件予以确定。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对债务人的经营运作和财务管理实施全面、有效监控,维持其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主要内容包括:
    (1)整合现有账户。将各债权人拥有的债务人账户进行整合,取消不必要的账户,尽可能减低债务人账户的数目。债务人的每户企业在该企业所在城市的每家开户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可保留一个账户。同时,除经债委会批准,债务人不可开立任何性质的新账户。
    (2)账户监管。纳入重组范围的相关企业的一切现有及未来的现金及现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各开户行的有关账户并受债委会监督及控制。每次从任何一个债务人账户提款都需要经过债委会的批准。
    (3)账户监管办法还规定了开户行的责任和义务。
    (4)分别列出开户行及债务人的承诺。
    9.其他
    为协议完整起见,《债权人协议》一般还会将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债委会下设机构负责人名单等列为协议的附件。《债权人协议》签署的方式《债权人协议》是债务重组过程中第一份重要法律文件,需要全体债权人共同签署。由于需要签署的单位较多,而且每家债权人内部都有相当烦琐的程序(特别是总行级的债权人),如果以传统的方法按顺序逐一签署,会相当耗费时间D根据实践积累的经验,这类需要众多参与方同时签署的文件都采取“传签”方式。即在协议最后设立单独的签署页,各签署方在各自相应的签署页上签署,签署的份数以协议中规定的文本数为准。债委会工作组将各方签署页汇总后,再统一分装到各本协议上,并交签署方保存。 比如,《三九债权人协议》签署方共22家(均为债权人),加上需要报送主管机构备案、债委会留存的需要,共需协议正本30份。那么,每家参与签署的债权人需要准备30份已盖章、签字的签署页。再由债委会将22家债权人的签署页分别汇总,装订成30份协议正本。
    在已执行的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其他需要全体债权人签署的文件几乎都采用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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