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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015-05-21 13:53:3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67
【案例详情】
    阎某是佛山某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但在公司没有担任职务。公司在转制期间,遗留了很多问题,引起股东之间纠纷不断。2007年1月,阎某纠集十几个社会闲杂人员到公司闹事,把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强行拿走。之后他在公司大门口张贴亲笔告示:公司一切事务必须经过我同意,需要盖章的直接找我。两个月后,阎某再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把公司总经理的车钥匙抢走了。
    公司其他股东及领导请示相关政府部门调解无效后,把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阎某认为,他是原告公司的大股东,是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不构成侵害公司权益的问题。再说了,即使他侵害了公司权益,公司起诉他,也应该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请问,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案例分析】
    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虽然其重要性很大,权利很多,但还不至于大到可以胡作非为的地步。企业是若干个股东共同出资创立的,属于集体性组织,公司的财产属于集体财产。而任何一名股东,都是个人,个人为了一己私利,任意损害集体财产,做出损公肥私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司的权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阎某身为公司最大股东,自认为个人权利大到无人可以束缚的地步,两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去公司闹事,情节较为恶劣,还抢走了公司的专用章以及总经理轿车的钥匙,这对公司财产构成了侵害,因此,其行为对公司构成了侵权。
    公司其他股东将其告上法院,无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关于被抢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阎某应予以返还,还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重新刻章的费用、公告费用、汽车换锁费用,等等。
【案例启示】
    (1)无论你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应在法律的规定下行使股东权,不得随意侵害公司财产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当大股东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时,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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