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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超出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限制,但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超出限制部分利息的,事后起诉要求返还不能得到支持

2015-07-15 15:42:3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801

    虽然超出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限制,但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超出限制部分利息的,事后起诉要求返还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民问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问借贷的利息有最高限制。对于借款人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已经支付的,后又起诉至法院请求对超过4倍部分予以返还的,学理上尚存一定争议。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银行贷款
利率4倍的利息并不予判令返还。若借款人尚未履行超过4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利息,贷款人向法院请求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4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利息,法院同样不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如此处理,常常是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桌诉称,王某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期间利息为日1%,王某应于201 1年6月7日偿还本息。如逾期不能还款,王某支付2万元作为违约金。王某后偿还5万元本金和利息2万元。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关系应该无效。所以王某要求:(1)确认201 1年4月7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的借款关系无效;(2)张某返还王某支付的利息2万元。
    被告张某诉称,201 1年4月7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承诺201 1年6月7日偿还,借款期间利息为日1 070,逾期不能还款支付2万元作为违约金。欠款到期后,张某催促王某还款,王某偿还了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而且是逾期还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有效的,王某还欠张某利息1万元,违约金2万元,张某不同
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利息l万元,违约金2万元。

    王某辩称,借款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借款关系无效,不同意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 1年4月7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借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1年6月7日偿还,借款期间利息为日本金的1%,逾期债权人随时有权主张权
利,并要求借款人承担2万元作为违约金”o同日,张某向王某交付现金5万元,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条一张。王某在20 1 2年1月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a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自张某处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o张某向王某出借本金5万元,该借款期限已届至,王某应立即向张某返还借款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o根据这一规定,超出限制规定的利
息仅是不予保护。借贷关系中利率超过前述限制规定并不使借款关系无效,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仍属有效o王某已经支付了2万元利息,应是王某对超过限制规定的利息的认可和自愿履行,王某事后不能再以利息过高为由主张返还,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样根据前述限制利率最高限度的规定,张某主张的l万元利息和2万元违约金度已经超过了法规的最高限度,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分析解答】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间借贷关系,自王某至张某处取款时生效。借款利息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1%计算,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但因为王某已经自愿支付了2万元利息,尽管2万元中有超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部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超出限度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贷款
人诉讼要求主张超出限度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会支持贷款人的诉讼请求。借贷关系中利息超过这一限制规定的,不能认为整个借贷关系因此无效。此外,由于王某是自愿支付了2万元利息,所以王某事后再要求以借贷关系无效为南要求返还,法院也同样不支持。不予保护只是体现在对超出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
借款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不应干涉。所以,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款人完全自愿执行超出限度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一是不会主动干预;二是即便事后发生诉讼,法院也不会否定借贷关系的效力,不会要求贷款人退还超出限度的利息。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民事诉讼法》第1 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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