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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汇款“不翼而飞”, 邮局与“代收人”同担责

2015-06-04 10:30:1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82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
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  情】
     某村民刘某,得知儿子与女儿分别从广东深圳市和东莞市通过邮政汇票寄3000元和2700元回来,刘某不禁喜出望外。很快,2700元的汇款单已收到并领取了钱。但左等右盼,那张3000元的汇款却迟迟不见踪影。刘某不断地来到邻村高某处打听,但始终没有消息。原来,高某在村外开了一间小商店,刘某的汇款单一直由高某代为签收,而且还由高某代其填写汇款单。经过多方查询,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这笔3000元的汇款已被领走了。刘某得知后多次向邮局、高某提出要求赔偿。刘某、高某及邮政支局三方曾到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未能解决。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邮政局、高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高某辩称,原告儿女汇款给原告属实,其代收后原告叫高某代填写相关事项交给原告,原告持户口簿到邮局领取了汇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邮政局辩称,该笔3000元汇款单,邮政局已及时送给原告委托的代收人高某,高某收到后也及时告知原告领回,原告在诉状中称没有收到汇票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原告自己不识字,不懂填写汇款单背后领款人的有关事项,于是就由高某代其填写。且原告已持汇款单及有效证件到邮政局领取了人民币3000元。被告高某不是邮局的代办员,而是原告委托的代收人。
【点  评】
     关于被告高某是否为被告邮政局代办员的问题,因原、被告均没有列举证据证实,所以被告高某不是被告邮政局的代办员。关于被告高某,是否是原告授权委托代理收领汇票及填写汇票内容的代收入,原、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不予认定。被告邮政局收到原告的汇票后送达的取款通知书应送达给原告而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原告委托的代收入高某,在支取款项时,没有对来人的身份认真审核并让领款人签名,导致原告的款项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被告高某明知自己既不
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原告委托的代收入却收领原告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原告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所以,被告邮政局、高某应赔偿原告刘某汇款3000元,并由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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