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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还款条件无效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

2016-02-22 10:21: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30
内容提要:2005年4月1日,包然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董建竹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包然到澳洲后1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后,包然委托个人贾晶旺协助办理移民澳洲的手续,但直至2006年10月尚未办妥移民签证。董建竹见被告包然一直无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然讨要借款10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董建竹一纸诉状将包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1日,包然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董建竹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包然到澳洲后1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后,包然委托个人贾晶旺协助办理移民澳洲的手续,但直至2006年10月尚未办妥移民签证。董建竹见被告包然一直无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然讨要借款10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董建竹一纸诉状将包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争鸣】

    ●原告董建竹的代理人提出,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条件为“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这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被告包然根本不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但是该条件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借款合同的效力,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包然提出,其出具的借条上注明“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并且其一直在办理往澳洲的移民手续,还款期限未到,其不必偿还借款10万元。如果按照原告代理人的意思主张还款条件无效,则其出具的借条也无效,其同样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该约定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具有或然性,存在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期限具有确定性,不存在能否实现的问题。根据上述区别,“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的约定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原因在于借款人能否到澳洲具有不确定性,这是附条件民事行为的鲜明特征。
    其次,,被告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的还款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条件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无效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0条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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