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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2016-08-16 13:50:0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258次
12.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 1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主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应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 14.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认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集资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向其内部职工公开集资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单位内部集资: (一) 既向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又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二) 先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 (四)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五)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15.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实施犯罪行为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二)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三)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四)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五)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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