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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多 法官提醒需谨慎

2016-08-31 11:28: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211
  利息不明,利益难清
  张先生跟姜先生是多年来的朋友,2014年8月,张先生因为生意周转向姜先生借款40万元,借款时间为12个月。之后,张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姜先生。碍于情面,双方并未在借条上明确利息,但张先生承诺每个月会给姜先生5000元作为利息。
  刚开始的5个月,姜先生每个月都能够收到张先生的5000元现金利息。但从2015年2月开始,姜先生没有再收到利息,多次催讨之后,张先生表示自己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支付利息,也没钱归还本金。无奈,姜先生只得向法院寻求帮助。
  姜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先生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
  宁波江东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张先生提出,他并没有许诺支付利息,也没有在借条中明确有利息,而姜先生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有确认利息,也没有张先生支付给姜先生利息的证据。
  最终,江东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判决张先生归还姜先生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夫妻之债,何人偿还
  2016年年初,林先生向许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汽车。由于林先生个人资信较差,许先生不肯答应借钱。但林先生说,自己与妻子杨女士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备有偿还借款的能力,许先生这才同意,并与林夕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确定了借款时间,利率等信息。
  然而后来,林先生并没有向他承诺的那样,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许先生将林先生与杨女士一并作为被告告到了法院。
  江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林先生与杨女士已于2015年7月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杨女士说,这些借款是林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她并不知情。许先生这才知道林先生与杨女士已经离婚的事实。
  法院最后认定该债务属于林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林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杨女士无需承担。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碍于情面不在借条中写明利息,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或者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使自己不能获得利益。法官建议,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且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是无法采纳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确认夫妻身份是很重要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但实际上并不是夫妻的借款人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最终向法院起诉的债务人是不一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该方需进行举证,在举证后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
  那么如何减少上述风险的发生呢?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其本身对于风险是可控的。对于是否是夫妻,或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建议可以明确要求借款人,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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