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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2015-06-23 15:39:3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38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向贷款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民问借贷合同中,支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人货币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
    《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l)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针对对于借款合同的特性,《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中规定了借款合同应包括的特定内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于借款合同中应当注意的条款予以说明:
    (l)当事人姓名、名称以及住所。真实、准确、可靠的姓名、名称是用以确定借贷关系主体的基础,虚假的姓名、名称不但可能造成借贷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虚假姓名无法与真实身份对应,很可能造成诉讼和执行的困难。故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但要填写清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且最好要亲眼核实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留存好复印件,
以便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使用。
    (2)借款种类。分为民问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两大类,两者在合同成立要件、利息约定等方面有所差别。
    (3)借款币种。涉及是使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进行出借,以及使用何种币种进行还贷和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4)借款用途。《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用途,贷款人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借款数额。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分期借款的,应明确每期出借的金额及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借款利率。利率可以用日、月、年为单位进行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款合同中,以违约金、滞纳金等名称约定的逾期还款费用,如与利息同时存在,其合并相加的总额仍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7)借款期限o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问,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8)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9)其他条款。包括腹行的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往往会造成后期维权成本的巨大差异。《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为约定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从降低维权风险的角度来讲,建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否则如约定其他地点或末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往往还要对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的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用以证明管辖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96条、第197条、第200条、第202条、第203条、第206条、第208条、第210条、第211条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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