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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的概念

2015-03-20 10:51:5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19

                                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是法律效力在债的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法律以人的行为为规范对象,故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于人的行为的作用力。债的关系发生时,同时发生法律对债务人行为的拘束,即债务人应以债权的实现为其行为的出发点,违反此拘束,债务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债权人,法律则赋予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和接受履行并保持履行利益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还有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依现代法律观点,债
权具有不可侵性,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享有排除的权利。法律对于债务人的拘束,属于债的法律效力的消极方面;赋予债权人以法律上之力,属于债的效力的积极方面。债的法律效力,就是这两方面的结合。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债的效力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从债的效力涉及的主体范围而作的分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为权利授予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为须为给付的拘束、不适当给付,以及不为给付时的强制;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为负担不侵害债权的义务。
    (二)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这是就效力内容而作的分类。积极效力,指债的当事人(主要为债权人)得依债的关系实施一定的行为;消极效力,指债的当事人(主要为债务人)依债的关系须为或者须不为一定的行为。债的内容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因此债的积极效力表现为债权的效力,而债的消极效力则表现为债务的效力。
  (三)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这是从效力是否在一切债的关系中发生而作的分类。一般效力又称普通效力,指不论何种原因、何种标的的债所具有的共同效力,包括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必须履行,且必须在一定时期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可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强制执行或请求损害赔偿等。特殊效力,指法律对个别债的效力的特别规定,例如合同之债上的定金的丧失与双倍返还,违约金的交付,同时履行抗辩等;法律对各种合同的效力的特别规定也属于特殊效力。
    (四)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这是从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的分类。当事人之间因债务履行、不履行、受领迟延等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为对内效力;债的保全因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为债的对外效力。
    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权上的效力和债务上的效力,因而上述各种分类中,最重要的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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