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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2015-03-16 14:48:4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39次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案例】 2001年9月16日,赵某在县工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并由其单位为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以后,赵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以及利息,余款7万元以及利息没有归还。2003年9月15日,县工行从赵某单位的账户上直接扣划了赵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18549.93元。后来赵某所在单位向赵某索款,赵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2003年9月20日,赵某将其一栋1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书。一个月后,赵某所在单位作为原告向被告赵某主张债权,并要求法院撤销赵某的赠与合同。请问,赵某所在单位有权这样做吗? 【法律解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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