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
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
类和数量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
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
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
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
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
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
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
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
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包括了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
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
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
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向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
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
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
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的性质决定的。
3.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
况之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
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
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
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合同。
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作出了特别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
人之间的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
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5·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个人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情谊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
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