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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16-05-17 11:17:5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11
内容提要:2001年3月10日,廖占光与龙成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廖占光向龙成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2001年3月11日,龙成建将借款交付给廖占光,廖占光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成建收执。从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5年3月II日止,廖占光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给龙成建0 2005年8月,龙成建向廖占光发出一份追款通知书,要求廖占光于2005年11月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廖占光收到通知后至2005年11月3日止,未偿还龙成建的借款本息。龙成建于2006年6月向廖占光再次追收欠款,廖占光仅偿还龙成建借款的利息1000元。龙成建经追收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廖占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

    2001年3月10日,廖占光与龙成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廖占光向龙成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2001年3月11日,龙成建将借款交付给廖占光,廖占光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成建收执。从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5年3月II日止,廖占光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给龙成建0 2005年8月,龙成建向廖占光发出一份追款通知书,要求廖占光于2005年11月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廖占光收到通知后至2005年11月3日止,未偿还龙成建的借款本息。龙成建于2006年6月向廖占光再次追收欠款,廖占光仅偿还龙成建借款的利息1000元。龙成建经追收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廖占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争鸣】

    ■原告龙成建提出,双方对借款期限并未作出约定,这是无期限借款协议。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人,龙成建有权随时催告作为债务人的廖占光。龙成建在2005年8月向廖占光主张偿还欠款本息,2006年6月向他再次追收,然后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出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被告廖占光提出,本案借款发生于2001年3月10日,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至2003年3月10日,龙成建于2006年7月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龙成建的诉讼请求。

【解答】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的文化程度不高,有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在书写具体的借款协议时,或对债权债务主体未予明确,或对借款利息和利率约定模糊,或对借款的出借期和还款期限未作约定,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在订立借款协议时,要尽量完备合同条款,并把握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引起因对合同理解不同而产生纷争的情况。
    本案中龙成建、廖占光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龙成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从双方的借款协议来看,双方对借款期限并未作出约定,系无期限借款协议。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为双方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不同。关于本案是否有诉讼时效,如有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通则》第1 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 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是有诉讼时效的。因为出借人即龙成建在没有行使催告之前,其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龙成建向廖占光催收后,廖占光未按照要求偿还龙成建的借款本息,此时才具备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龙成建有权随时催告作为债务人的廖占光。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廖占光没有向龙成建偿还借款本息,龙成建才知晓其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11月3日起计算两年,而2006年6月龙成建再次追收借款本息,诉讼时效从此时起发生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至2008年6月,故龙成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对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情形,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借款日期进行举证,不能确定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起计算利息;如借款入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借款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进行举证,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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