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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资金拆借无效,其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2015-12-21 11:22: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72

基本案件情况:

   红都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企业自身资金问题向华虹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华虹公司借款3500万元予红都公司,利息按年息20%收取,以及还款期限。并约定,如逾期红都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按每日0.3%向华虹公司支付违约金。

    借款期限届满后,红都公司未能如约归还借款。华虹公司随即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示红都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年息25%支付利息、按0.3%每日支付违约金。

本所律师案件分析要点:

     1、企业之间借款行为因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管制,禁止企业间相互资金拆借,故,根据我国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法院应当确认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约定无效。

     2、无效的借款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后,因该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用资人已实际占用资金,并由此获得利益,法院应当判决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由于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不应支持。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拆借资金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红都公司应返还华虹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红都公司占用资金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华虹公司支付占用费用;合同无效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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