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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盲目投资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5-05-14 10:24:0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24
                                  避免盲目投资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介绍】
    王某在网易开设“炒股博客”,共开了约7个QQ群,每个群有100人左右。要想加入,需要交纳1万到4万的费用,据其中会员透露,群内会员大部分亏损20%以上。
    2007年7月24日,该地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投资罪逮捕了王某,涉案金额为1300万元0 2008年5月23日,人民法院以王某涉嫌非法经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分析】
    “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风险提示】
    本案例警醒人们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不要盲目,应审慎注意国家对该行业的许可制度,不要违反国家强行性的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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