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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

2015-03-20 11:07:1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65
                                           债的履行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的利益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满足。因此,法律必然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所负债务,使债权得以实现。
一、履行的概念
    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即满足债权)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债务人的履行将导致债的消灭,因而履行须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不具消灭债务目的的行为,例如债务人为表示感谢而对无因管理人支付报酬,不能成立债务履行,因而本人对管理人支付必要费用的债务不能消灭。但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往往有若干项或者持续一定期间,故其仅为消灭其中一项或一时债务的行为,也可成立履行。
二、履行的内容
    通常债务人应当依债的内容,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履行全部债务,否则不能成立有效的履行。债务人于履行期届至前履行的,为期前履行。债务人于履行期未履行的,成立迟延履行;债务人没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为一部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未满足债权或者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为履行不当。在这些情形,
除非债权人同意受领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领,均不能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相反,还可能发生债务人不履行的责任。
    依据现代债法的要求,债务人于履行债务时,除了应当履行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义务外,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利益,还发生种种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但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形要求当事人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对方的利益。此类义务不受债的种类的限制,在任何债
的关系中均可发生。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其违反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也应承担损害赔偿债务。
    附随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内容如何,由法官依各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事加以判定。通常认为,附随义务有以下几种。
    1_注意义务
    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债务违反的责任基础。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以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2.告知义务
    债务人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义务,如使用方法的告知、商品瑕疵告知、履行不能告知等。
    3.照顾义务
    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对特定第三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例如有多种履行方式时,债务人应选择最方便债权人受领的方式履行;
    出卖药品时,应妥为包装,以避免买受人的未成年子女误服等。
  4.保密义务
  债的当事人对于基于债的关系所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及相关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其他人泄露,不经许可也不得在本债的关系之外加以利用。例如根据合同实施他人专利技术的,应对第三人保守该技术秘密。
    5.忠实义务
    债的当事人有义务忠实于债的给付,不得进行与给付义务相悖的活动。例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其因职务性质而知晓的商业秘密。
    6.不作为义务
    债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损害债权人债权利益的行为。例如饭馆的出让人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营业与受让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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