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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产,侵犯债权人利益被撤销

2017-05-12 08:56: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841

  案件回溯

  2012年4月30日,李某向王某借款1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满后,李某没有向王某归还借款,王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借款120万元。

  11月2日,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某给付借款,但李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王某因其他原因,并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12月1日,王某得知李某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李某名下位于市区中心的一栋98平方米的高档公寓,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李某与第三人是表兄弟关系,而且该人曾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出庭为李某作证。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因侵犯债权人利益而引发的撤销权纠纷,李某将其房产以60万元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以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是本案的关键点。

  李某与第三人是表兄弟关系,且第三人曾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出庭为李某作证,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做了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根据案中李某与第三人的表兄弟关系,以及第三人对李某拖欠王某120万元事实的知晓,结合房产的评估价与合同价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转让房产的行为,已经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王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如何认定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案中房产的评估价为120万元,而合同的出让价为60万元,该60万元明显低于房产价格的70%,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与案外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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