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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公职丈夫沉迷赌博 打借条害惨妻子

2017-05-08 13:43:5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44

 拿到法院改判的判决书,44岁的李女士长舒了一口气,眼泪不禁夺眶而出。前夫欠下的116万元债务终于不用她来偿还了。

  3年前,李女士的前夫欠下巨额赌债,并在相关欠条上冒签她的名字,被债主追债。

  近日从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抗诉,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不用承担前夫欠下的赌债。

  “真的很感谢一路上帮助过我的人,尤其是检察官们,他们让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公正存在的。”李女士说。

  自称因病休养的丈夫竟是赌徒

  2006年,经熟人介绍,离婚后独自带着儿子的李女士与同样离异、大自己4岁的薛某相识。

  薛某自称是铁路公安民警,但因病长期在家休养,没上班。为表真诚,他还向李女士出示了警官证。

  2009年7月,两人结成夫妻。李女士说,婚后,薛经常几天不回家,询问其去处,他称是在外做事。

  2010年1月,李女士用自己的积蓄,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

  但自2010年5月起,李女士家开始不断有债主上门要债,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威胁、恐吓、打砸。

  到这时,李女士才知道,表面老实稳重的丈夫原来是个赌徒,其经常不回家是沉迷赌场,其长期不上班的原因,也并非是患病,而是由于染上赌博恶习,不得已辞去了公职。

  2010年11月,李女士收到了法院的4张传票,债主钱某等人将他们夫妻俩共同告上了法庭。

  手拿起诉书和传票,看到自己名字前的“被告”二字、高达140余万元的债务金额,李女士几乎崩溃。几天后,她与薛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要替“丈夫”还141万赌债

  离婚并未让李女士摆脱牵连。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被告,她仍然得出庭应诉,而且有的借条上,还签有她的名字。

  债主钱某的起诉金额最大,100万元。钱某诉称,2010年8月1日,他与薛某、李女士签订借款协议,出借现金100万给两人,两人承诺如无偿还能力愿用房产作抵押。

  李女士认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薛某有这笔借款,更别说在协议上签字,这纯属薛某的个人赌债,是不法债务,不该由她来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薛某分5次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协议,协议上有薛某的签名;李女士的签名,经鉴定,非其本人所签。

  法院仍然判决李女士要与薛某一起偿还债务。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女士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不能举证证明薛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同期审理的另外3起以夫妻俩为被告、诉讼金额共41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两级法院均作出同样判决。

  二审期间,薛某因诈骗罪入狱服刑,原因是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

  检察官: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明明是他欠的赌债,为什么要由我来偿还?!”2012年8月,李女士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办案检察官汪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是基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汪检察官指出,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而赌债显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汪检察官指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中的借款方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积极事实举证证明,而不应由非借款方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极事实举证证明;借款人不能举证时,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借款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武汉市检察院就此案开展案件讨论,多名检察官也认为,法院脱离《婚姻法》第41条关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推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汪检察官还发现,薛某出具的多张借条的总金额仅81万,与借款协议中的100万不相符。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但钱某是否向薛某实际交付了100万,即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却一直存疑。钱某提交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其借款给薛某100万的事实。”汪检察官指出。

  检察官到监狱询问时,薛某也坦承,其借的钱都是赌场放码借款,放码人都是直接将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地算,最后到底借了多少钱他也搞不清楚。

  汪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仅凭借款协议和借条即认定薛某向钱某借款100万的事实,是存在疑议的。

  2012年12月,武汉市检察院就以薛某、李女士为被告的4起债务纠纷案,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就其中两起案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者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7月30日,钱某诉薛某、李女士一案在薛某服刑的湖北省蔡甸监狱开庭再审。

  2013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二审判决,将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年12月,一审法院对两案作出改判,驳回原审原告钱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改判的判决书中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为薛某借款赌博,不是他与李女士的合意,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债务系薛某的个人债务,不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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