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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的承担

2017-04-05 09:53:5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541

[基本案情]

被告何某和申某原是夫妻。2005年10月8日,何某因购买客车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因经营不善,贷款本息到期未还。2007年6月26日,何某和申某在法院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房屋财产归申某所有,债权债务由何某承担”的财产侵害协议。离婚后,何某为逃避债务“溜之大吉”。信用社将何某和申某一起告到法院,申某以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由何某负责偿还为由,拒绝清偿贷款。

[法院判决]

何某偿还信用社所欠10万元贷款及利息,申某对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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