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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字需由债权人当面监督

2017-01-11 16:25:1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853
  2015年3月25日,被告王某带着签好名字的借条去找原告郭某借款90000元,该借条上借款人为“王某”、“李某”,担保人为“王某甲”,借款期限为1年,未约定利息。今年3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其余80000元却没了下文。原告郭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尚欠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由被告王某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担保人王某甲辩称,借条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人王某亦称担保人王某甲的签字为其代签。原告郭某称,当时她打电话向担保人王某甲确认过其作为担保人的事实,因此基于信任便没有再核实,但原告未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未认真核实、审查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导致担保人免责。该案的裁判结果足以给各位债权人敲响警钟。在民间借贷发生过程中,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必须由债权人当面监督,确认其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避免虽当时同意担保但未签字确认或他人代签而事后反悔的情况,如遇上述情况,债权人应当主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等,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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