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591号案例:王微、方继民诈骗案]将他人手
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使用伪造原机主的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至
自己名下.尔后以本人名义将号码卖于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应按诈骗
罪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第494号案例: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
当不予退还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将租赁来的汽车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款的行为,应
按诈骗罪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第214号案例: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事故是其
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部分
责任,被害人为此支付赔款。尽管诈骗行为是通过第三方即交警部门介入
才得以实施完毕,仍然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应按诈骗罪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第162号案例: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
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骗得他人与其
同居,其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骗取他人财物),又符合招摇撞骗
罪的犯罪构成(骗取他人财物之外的利益),属于法条竞合,应选择适用法
定刑较重的法条。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2007年第8期]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
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邱某诈骗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益法
刑二终字第3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构成诈骗罪。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罚。关于上诉人
邱某提出,郭某林尚欠他公司开办费,刘某阳欠他股份转让款,他与任某
之间系民事借贷纠纷,他没有骗取孙某5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经查,鑫弘公司成立时邱某并未实际出
资,股份转让协议内容也不真实,不存在刘某阳欠邱某20万元股权转让款
的事实。邱某与郭某林的开办费问题,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邱、郭之
间已就公司开办费和公司经营利润已经结算,即不能认定邱某非法占有郭
某林钱财的主观故意,按疑罪从无的原则,邱某向郭某林借款48000元的
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上诉人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仍采取伪造房产证、国土证、工程项目合同作抵押的手段,以借款名义骗
取刘某阳、任某、孙某的财物予以挥霍,事情败露后潜逃,主观上有非法
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故本院对邱某
关于他没有诈骗郭某林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其他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
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犯罪数额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邱某的量刑亦应适当减轻。
[吴某某诈骗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
海中法刑终字第195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12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
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吴某某及其前妻陈某某向被害人蔡
某某退赔人民币117150元,可对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吴某某
提出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其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不真实的上诉
意见,经查,吴某某虽然提出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但其没有提
供具体的证据或者线索,本案亦无任何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对吴某某进行
刑讯逼供。二审期间,检察员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公安人员未有刑讯逼
供的非法行为。该上诉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上诉
人吴某某提出其向蔡某某借款是人民币330000元,而原判认定为人民币
630000元不属实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其向蔡某某借款人民
币630000元证据有蔡某某的报案及陈述、借据、吴某某的在案供述予以
证实,相互印证吴某某向蔡某某共借到人民币630000元的事实,足以认
定。该上诉意见无理,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吴某某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
属于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吴某某虽然向被害人出
具了借据,但其将所骗钱财用于家庭开支及投资做生意全部花销完,并
无归还之意。其向被害人借款数额达人民币812500元之巨,以其收入亦
无法偿还,且在被害人追讨所骗钱财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逃匿外省躲
藏。吴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及骗取他人钱财逃匿的客
观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
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