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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被骗”被认定为“个人债务”2016-10-14 13:06:1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34次
王某在生意交往中认识了一位朋友,该朋友谎称其父亲是日本大富豪,前几年在福岛大地震中已经去世,留下价值数亿美元的遗产,等着他去继承。继承遗产需缴纳大额遗产税,但自己苦于资金不足,无法顺利继承,故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丰厚回报。王某鬼迷心窍,向其他朋友大举借债,陆续借给该朋友100多万元。 后来,该朋友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刑,所借王某钱款全部挥霍一空,无法追回。由于债主催债,王某无奈之下玩起了“失踪”。债主李某将王某的配偶张某告上法院,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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